海浩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海浩动态 > 本所新闻
我所主任郑剑锋律师在下城区人代会分组审议 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发言

date:2017.02.08  time:14:00

各位代表:

下面我谈谈自己对法院、检察院两份工作报告的几点感受和几点建议。

一、对法院、检察院五年来工作的几点感受

(一)最近5年来,我们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确实很辛苦。

我们从《法院工作报告》中看到,2016年下城区法院办案数量达到1.6多件,“一线法官人均结案数”达到399件,相当于每天要办结2个案件。这种工作量不能不说已经挑战法官体力和能力的极限。“案多人少”,确实已经成为现实的问题。

(二)5年来,司法人员不仅工作辛苦,而且还普遍遭受了不少委屈

首先,虽然人均工作量成倍增加,但对于普通百姓或者当事人而言,并没有充分的感受。也就是说,司法人员的辛苦与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之间是存在差距的;其次,司法机关“大调解、大服务”的指导思想,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起了重大的作用,但对部分当事人来说,也容易产生法律刚性不足的误解,并进而发生迁怒于司法人员的情形。司法人员普遍面临“吃力未必讨好”的尴尬情形。

(三)最近5年来,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变化和进步确实很大

比如我们可以在法院立案大厅看到诉讼引导、值班律师咨询、饮水机、复印机等各项服务设施,是在近5年内推行的;立案登记制,以及其他维护当事人诉权、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申诉权的各项机制,是这5年来全面推行的;司法公开,尤其是裁判文书上网等措施,尤其是在近5年才全面推开的;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虽然还不能说彻底解决,但近5年内已经发生了明显进步;司法人员与律师、当事人的关系在近5年内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这些进步和成绩,其实并没有在两份工作报告中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可以说,两院工作报告对自己5年来所取得成绩的总结不仅实事求是,而且还不够。

二、对法院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尽管如此,我还是要对法院今后的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法院的安检措施能否更多地体验“便民化”和“人性化”?我们知道,法院是直接面对社会矛盾的一线部门,安检措施是必要的。但正因为是一线部门,到法院打官司的人及其亲友的心情通常都是焦虑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绝大多数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能理解安检措施带来的一些不便,但少数不够“人性化”的设置(比如即使未开封的瓶装矿泉水也不准携带;安检过后还须凭卡进出等等),还是可能给人产生不适感受,甚至影响人们对司法机关的权威感和尊荣感。

其次,关于行政审判的问题。我们从工作报告看到,2016年下城区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为5.3%。而据查,全省2016年行政诉讼中,被告败诉率约占28%,两者相差悬殊。虽然这可能主要由于下城区的政府机关比较依法行政,但究竟是否唯一原因?值得研讨。我们应当意识到,努力在每一起司法案件(尤其是行政诉讼案件)中让普通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这给社会带来的必将是正能量。

再次,关于保全和执行方面的司法力量调配问题。从现实情况看,虽然“案多人少”是普遍情况,但通常申请保全需要一两个月,甚至直到案件开庭后才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执行后,往往也需要几个月才能确定具体的执行法官。因此,我建议法院在保全和执行方面,应当加强司法力量调配。

另外我们注意到,下城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较少,“执行转破产”案件更少。其实“执行转破产”是最高法院立志“在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核心举措之一,往往一个破产案件就可以消化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执行积案。因此,建议更加重视破产制度对化解“执行难”的作用。

第四,关于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的问题。我们从法院工作报告看到,普通程序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已经达到近90%,比例相当高。但是,人民陪审员是不是都感受到他们在参审案件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是否能感受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我感觉还是存疑的。因此,我认为既要让人民陪审员参审,也要让参审的人民陪审员依法起到应有的作用,还要让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能够体会到感受到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这样才能让陪审制度更好的发挥其制度价值。

三、对检察院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关于检察院工作报告,我也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关于批捕问题。我们注意到,5年来检察院受理提请逮捕案件3000多人,实际批捕近2600人,虽然统计口径有所不同,但可以显示批捕率达80%以上。审前羁押目的无非是两个,一是有利于侦查,二是避免逃跑(或自杀)等。需不需要8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都采取逮捕羁押措施?目前省检察院提出绿色司法的理念,我认为,下城区检察院也值得考虑。

其次,关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大量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要继续羁押几个月甚至十几个月。但我们看到,5年来检察院共对50名犯罪嫌疑人启动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占批捕人员总数的不到百分之二,这还不包括自侦案件中由检察院直接决定逮捕的人员。是不是其他98%99%的犯罪嫌疑人都确实必须继续羁押?值得考虑。

再次,关于加强“刑事立案监督”问题。我们注意到,近5年来检察院立案监督、撤案监督41件、共56人,但现在社会上反映“报案难”、“控告难”的情况还比较多,尤其是涉及诈骗类、非法集资类,民间打架斗殴类等案件。目前,监察委员会已经成立,自侦案件已经从检察院职能中分离出去。在这种背景下,检察院理应通过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来体现自身的职能和价值,而刑事立案监督理应得到加强。

第四、“阳光检察”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这几年检察机关无论在发布检察法律文书或者相关办案信息方面都有明显的进步,但与法院相比较,我们还是能感受到差距。包括在检察官与律师的沟通方面,虽然“检律关系”在这几年有了非常明显的改善,但辩护律师还是普遍感受到,在审查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与承办检察官存在“沟通难”或沟通不畅的问题,希望能做得更好。

谢谢大家!